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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2017年12月27日69号公告

据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第69号公告,针对《报关单填制规范》的第三十五项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一栏,在其项下增加“品牌类型” 和 “出口享惠情况” 两个必填项目要求。

具体新增内容:

增加(九)“品牌类型”(进出口必填项)

供选填范围:

①无品牌: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。

②境内自主品牌: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。

③境内收购品牌: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。

④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: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。

⑤境外品牌(其他):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。

增加(十)“出口享惠情况”(出口必填项)

供选填范围:

①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

②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

③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

以上要求请贵司知悉遵守,因此导致货件中转延误或相关费用等将由贵司自行承担,多谢配合。